第一条 为推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深入开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加大举报奖励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提供有效信息的举报人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和保护。)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其中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或提供实名核验帮助;或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举报赤峰市范围内举报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在案件侦破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息。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任意6位数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相关部门以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兑现奖金。
第五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奖金举报人协商分配;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照奖励金额最高的标准条款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六条 举报奖励按照“公安机关核查、公安机关认定、专项资金奖励”的原则,由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第七条 举报线索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可信的线索;
(二)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侦破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或抓获罪嫌疑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员、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
(二)侦查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无法验证举报人身份,或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
(六)经由举报线索调查发现新的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或违法主体的,不予重复奖励;
(七)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形;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线索应当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侦查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诈骗罪查证属实,抓获涉案团伙10人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
(二)侦查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诈骗罪查证属实,抓获涉案团伙6至10人的,奖励人民币3000-5000元;
(三)侦查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诈骗罪查证属实,抓获涉案人员2至5人的,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四)侦查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诈骗罪查证属实,抓获涉案人员1人的,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五)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主动发现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线索上报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诈骗罪查证属实的,按单位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十条 举报人提供的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抓获相关犯罪人员后,线索核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奖励程序,按标准进行奖励。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筒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还需提供举报时的密码。
第十二条 奖励专项资金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社会群众自愿捐赠的原则,由线索核查单位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并按时足额兑付,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线索核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线索登记、线索核查、奖励审批、奖金领取等制度体系,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赤峰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线索核查部门应当对举报奖励进行严格审核,对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冒领、多领奖金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线索受理部门、核查部门对举报内容、举报人信息要进行严格保密,切实保障举报人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或保密规定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因举报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行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依职权及时、主动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对恶意举报或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4年7月1日。
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热线:0476-8559196
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线索举报邮箱:cffzzx@163.com